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引起厮打,造成对方鼻骨等处骨折,4月19日,开封市顺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日下午4时许,马某在家与张某发生口角,引起厮打,马某朝张某的面部猛打六、七拳,造成被害人张某双眼、鼻、上唇部外伤,其中1、2冠根折,牙髓暴露,右侧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