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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缆以身试法 难逃法网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10-01-28 11:00:46


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疯狂盗窃通信电缆,被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3日晚,被告人朱某伙同李某、张某、杨某(均已判决),四人窜至开封市芦花园村北边,盗割开封市网通公司通信电缆70余米,后将电缆以1600余元卖给马某(已判决),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割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3622元。

2008年1月24日晚,被告人朱某伙同李某、张某、杨某(均已判决),四人预谋盗割通信电缆,在去作案的路上,杨某有事下车,其余三人窜至开封县范村,盗割开封市网通公司通信电缆25米。经鉴定,被盗割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345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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