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因拉人入伙传销,见人不从便对其实施非法拘禁,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11月5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侯某、何某、都某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都某将被害人姜某骗至开封市郭屯村搞传销,由于姜某不愿意加入其组织,同案被告人何某等人将被害人锁在屋内并指使同伙侯某、王某、李某和都某采取随身跟随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姜某的人身自由长达八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侯某、何某、都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