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要求。为了更好的掌握该决定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省高院对学习全会的精神也作了专门要求。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我院在院党组的主持下开展了认真深入的学习,使得每一名干警都深刻领会了全会的精神,为下一步更好地做好法院工作打下了基础。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到国家治理主要形式的高度,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必将进一步提高,法律和法院的权威也将进一步提升。全会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要求每一个法官都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办的每个案件都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四中全会是对一些“信访不信法”错误观念的最好遏制,保障司法人员在法律的框架下放开手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办案,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形成人们心里的底线,让社会走上法治的良性轨道,这对地方的风气和社会治安状况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对法院和法官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了。
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要做好法院的工作前提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道路,才能保证我们法院工作政治基础的正确性,才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全会决定“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培根谈公平时曾经说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就是水源,如果司法不公,那么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也将成为无源之水,必将干涸。因此以后法院的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同时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向群众展现何为高效司法、权威司法。
作为法官个人应当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守卫者,法官必须是学识渊博者,政治素养坚定者、铁面无私者,只有这样才能在案件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正司法,才能保证个案的公平,以至于提高法院和法官的整体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