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并将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在中央全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看出依法治国是我党的坚定信念和执着追求。
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从实际讲,我国还有不少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对群众利益造成侵害,还有许多的百姓因为违法行为而遭受欺凌,还有一些案件因徇私枉法而存在问题,有的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些问题的存在,逐渐蚕食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信心,也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空谈。解决这些问题,既要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更要党在治理国家中更好地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是促进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市场经济经过近年的发展,展现出了强劲的势头,但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只有加强法治建设,努力营造经济发展优良的法治环境,才能使经济改革顺利推进。法治的、公平的、市场化的体制是经济转型的重要前提。依法治国,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
依法治国是化解我国当前各种风险和挑战的必然选择。我国建设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正面临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以及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带来的影响社会稳定诸多隐患。广大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提高。只有借助法治的力量,因为法律是大家最基本的共识,法律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同时,通过法治化的方式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以及老百姓正当的合理诉求。
作为维护法治最后一道屏障的人民法院,一定要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和决定为契机,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牢固树立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意识。就像培根曾经说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就是水源,如果司法不公,那么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也将成为无源之水,必将干涸。因此,法院干警应全面领会贯彻十八大四中全会精神和决定的重要意义,要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六难三案”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