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酒后生事引发斗殴,双方当事人孙某和陈某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10月10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在10月12日也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在2009年3月24日凌晨1时许,陈某与朋友龙某、夏某在开封一夜市摊吃饭,酒过三巡,陈某和朋友开始无故辱骂并乱扔酒瓶。其邻桌孙某和朋友正要离开,此时,陈某的朋友龙某掂起板凳欲砸孙某的朋友杨某等人,孙某顺手掂起一板凳先往陈某头部砸一下,双方发生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陈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大砍刀向倒在地上不动的杨某和孙某身上、头上连砍数刀,又将前来拉劝的孙某的朋友孙某某以及站在一旁的自己朋友夏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孙某某、夏某为轻伤,孙某为轻微伤,陈某为轻伤。
由于孙某、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