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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上)

发布时间:2014-09-22 17:19:13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可查阅庭审材料;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应自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三、案件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依照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案件管辖还有那些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受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受案范围有哪些?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规定?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七、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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