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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河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执行一涉外案件

  发布时间:2012-06-25 18:23:55


6月20日,一外籍被执行人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近一年后,主动到法院履行了52.3万元的还款义务,使一起规避执行一年多的涉外民事纠纷得以执结。

2010年3月26日,郑州市居民董某某与外籍华人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张某将位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宋门桥东路南银地1号楼1层营业房,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董某某。董按协议约定支付给张某首笔购房款50万元后,张某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双方发生纠纷。

2011年1月17日,董某某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购房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及违约金。

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11年3月3日达成协议,董某某放弃2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损失和违约金,下余48万元由张某分4次还清,若张某有一次不按调解书约定时间还款,董某某可就全部欠款50万元申请执行,并支付欠款利息。后张某仅按调解书履行了首次5.5万元还款义务,余款一直拖延不还。2011年5月,董某某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张某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是,张某仍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还款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张某持有外国护照,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张某出境。顺河回族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3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裁定,限制被执行人张某出境,并要求边检部门协助执行。

2012年5月23日,深圳边检部门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打来电话,称张某要由深圳去香港,已被边检部门限制。执行法官遂说明情况,并通过电话墩促张某履行法律规定的还款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更严厉的制裁。

慑于法律威严,张某主动与顺河回族区法院联系,于6月20日自动还清了欠款的本金及利息,该院于6月21日裁定解除了对张某的出境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外国人在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在反规避执行工作中,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对外籍华人张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适当的,维护了法律尊严。此外,该院为了克服“执行难”,在执行工作中,对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当事人还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在媒体曝光、罚款、拘留等举措,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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