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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基层法院 审判权运行机制

  发布时间:2016-08-24 15:18:48


 基层法院承担着全国法院系统80%的案件量,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因此基层法院进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所采取的途径和步骤都必须针对司法权的特征和基层审判的工作实际,以确保此次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乃至整个司法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合理配置审判职权,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理顺法院内部审判职权,理顺不同审判主题的权力和职责,就是明确各审判主体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与地位。

 一是明确不同责任主体的职能职责,明确院长、庭长在具体案件裁判中的管理权限。限制院长、庭长对具体案件裁判的影响,院长、庭长主要通过在院内、庭内举办常态性的审判研讨、讲座、培训等方式,将自己的审判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传授给法官,将其转变为法官的经验和理论,以此实现宏观指导。

 二是明确审判委员会的业务职责。应建立审委会讨论案件过滤机制,严格压缩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数量,且不讨论案件事件和实体部分,只负责法律适用问题,多在研究审判运行态势、总结审判经验上下功夫,切实还裁判权于审理者。同时科学选任审委会委员,制定选任标准和退出机制,通过考试、民主推荐等方式真正使业务能力强、道德品质优的法官进入审委会。

 二、健全审判权监督机制,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完善法院内部流程监督。在充分尊重审判组织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更要遵循审判工作规律,坚持主动、规范地进行全员管理、全程管理、全面管理。

 二是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党的领导,要积极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有关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阻力及时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对法院稳妥推进改革的领导、支持;坚持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明确审判责任及违法责任的认定。细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权益因依法履职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对法官因依法履职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必须赋予法官申诉控告的权利,对损害法官职业声誉、损害法官人格权的不实举报应当及时澄清,并依法惩戒相关责任人。

 三、正确处理上下级法院关系

 应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指导关系,严格规范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汇报具体个案和事实认定。上级法院应当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行使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重点把好法律适用关,统一办案标准和规范程序,加强业务培训和调研等工作。

 四、尽快健全改革配套机制,确保权、责、利统一

 加快法官员额配置、人员分类管理配套改革机制的同步推进,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集中力量办案,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提供人员保障。尽快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在人、财、物垂直管理之前,协调试点法院所在地区的相关部门,特别是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联合出台文件,将法官职业保障落到实处。同时,优化法院执法办案外部环境,积极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完善涉诉信访导入、导出与依法终结机制,彻底改变“信访不信法”的错位思想,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责任编辑:田博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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