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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法官的司法品质:“方圆”“大小”与“远近”

  发布时间:2016-08-11 09:50:00


  在当前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各级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大力开展做合格法官活动。什么样的法官才是合格法官?合格法官应该具备哪些司法品质?由于存在评价主体多元和评价标准多元的问题,要给合格法官界定一个为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标准比较困难。尽管如此,对合格法官标准中的一些核心要素和内涵还是可以归纳和概括的。我认为,合格法官应该具备“方”与“圆”、“大”与“小”、“远”与“近”的司法品质,即:合格法官既要在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上讲“方”,又要在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方式方法上讲“圆”;既要有实现社会公正的“大”理想,又要有实现个案公正的“小”作为;既要对法治发展大势看得“远”,又要与司法实践贴得“近”。

  一、合格法官的“方”与“圆”

  首先,合格法官要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勇气。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完全画等号,但法院的审判权必须由具体的法官来行使,再加上此轮司法改革中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作为一名合格法官,应该具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勇气和胆识。

  其次,合格法官要有讲政治的敏锐性和自觉性。司法问题从来就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法官职业是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法官作为法律执行者,必须讲政治。法官讲政治,就是要在处理任何案件时,不能只做法律思维,只见法律,只掌握从文字上解释法律的技巧,就案办案,而是要将法律思维与社会思维、政治思维结合起来,不仅善于从“案件之中”来研究案件,而且要善于从“案件之外”和“案件之上”多角度、多方位来思考解决问题。

  再次,合格法官要具备实现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工作技巧和方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强调的是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是依法治国和法律至上的要求。审判的社会效果强调的是法的价值,特别是正义价值的实现,它更重视从司法的目的上考量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强调审判的社会效果,并不意味着对法律规定在制度功能上的扭曲,更不意味着为追求社会效果可以不执行某项法律制度,而是通过对法律进行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解释并适用于具体案件,使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和司法结论的合理性为社会认同。强调两个效果的统一,要求法官在化解纠纷时,在工作技巧和方法上必须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在坚守现代司法理念的同时,要尊重现实的客观国情和民情;在坚持中立原则的同时,不可忘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时,不可把程序提到不恰当的位置,损害实质正义。要坚持审判不忘发展,执行不忘稳定,妥协不忘公正。

  二、合格法官的“大”与“小”

  第一,合格法官要讲大局。法官的大局观就是要跳出法律看法律,跳出法院看法院,要把审判工作放在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来谋划和推进,多有些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大局观念。如果案件办了,但工厂垮了,外商跑了,就要反思我们的工作是否阻碍了发展,是否破坏了大局。当然,服务大局并不是在法律之外去寻找另外的办案标准,不是不按照法律办事,而是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全面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合格法官要有为民情怀。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其源头在“民”。只有热爱人的人才可以审判人。如果心中没有人民,是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法官的。“为民”不是单纯为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服务,不是不要法律和公正而听从、听命于民众的愿望和当事人的想法,不是抛弃原则做无谓的迁就和牺牲公正求得短暂的和谐,而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合格法官要有道德良知。道德良知是法官的生命,体现法官的人格魅力。合格法官的人格魅力就是面对证据要求实,面对事实要至尊,面对当事人要至善,面对法律要至爱。虽然从法理上讲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每一个公民和社会团体都必须尊重法院判决,但从良知上来讲,合格法官必须努力使纠纷解决得最好,必须给当事人一个尽可能正确的判决。尽管有的当事人可能并不满意,但如果能心怀善良,勤勉尽职,精益求精,做到让同行、让自己无可挑剔,就无愧合格法官的称号。

  第四,合格法官要有司法学识。法官的司法学识是一种精神、一种气度、一种神韵,是职业情怀和职业精神的内在体现。合格法官的司法学识应该是全面的、深邃的。体现为在审理案件中既学识渊博、逻辑缜密,又阅历丰富、洞悉世事;既有一定的保守,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既恪守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又敢于和善于突破现有理论的教条;既有应用法学的知识和研究能力,又有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理论法学知识及法律解释、法律思维等专业司法技能。

  第五,合格法官要追求案案公正。社会公正是个案公正的叠加。一百个案件中如果有一个个案是错案,人们记住的往往就是这一件。一件错案可以产生抵销九十九件正确案件的效果。因此,合格法官应该懂得“100-1=0”的道理,公正审理每一起案件,将一个个具体、实在的公平正义输送到社会大众手中,通过个案公正的积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三、合格法官的“远”与“近”

  首先,合格法官必须坚守先进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是法官的“职业灵魂”,是一种高尚的法治信仰和精神追求。合格法官应高瞻远瞩,顺应法治发展大势,牢固树立公平正义、法律至上、公开透明、平等对待、严守中立、实体与程序并重、司法效率、司法文明等人类文明的先进司法理念,并将其作为进行司法活动的精神和灵魂。

  其次,合格法官要准确认识和贴近中国的法治国情。法治要在中国落地生根,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理念和庭审模式,必须高度重视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精髓,必须对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进行准确的把握和认识,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作为一名合格法官,应该对我国司法制度中政治上的党性、本质上的人民性、体制架构上的分工与制约、司法运行上的民主集中制、司法方式上的能动性与服务性等特色有着清醒的认识,坚持对中国特色司法道路、司法理论、司法制度、司法文化的自信。

  再次,合格法官要将司法融入到人民心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目标和主线。要实现这一目标和主线,合格法官应该首先了解人民群众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有所需,我有所应。要努力通过服务性司法、亲民性司法、能动性司法、阳光性司法、说理性司法来回应人民的需求,真正使人民群众内心敬畏法律,进而遵守法律,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

责任编辑:田博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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