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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幕下流淌的母爱真情

  发布时间:2014-12-16 11:18:42


    早春二月,一个小雪初停的午后,春寒料峭,乍暖还寒,我一身凝重的黑色法官服端坐在法院信访接待室里。

    “法官同志,你们法院为什么不执行判决,我的孩子为什么不让我见。”一名30来岁的妇女忽然间冲到我面前,向我喊“冤”诉“苦”。我起身给她上一杯热水,稳定她一下情绪,请她坐下来慢慢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她从一个花布包里取出一摞材料,材料的抬头单位有写给省有关部门的,有准备发往市有关部门的,还有给人大、妇联的。我心想,见自己的孩子这是多么天经地义的事呀,怎么会走到上访这一步!

    经过阅读她递过来的材料和听她的诉说,深感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探望权问题,我未能当场给她解决。我说:“法院规定有首问负责制,今天我接待了你的来访,我会给你答复的,但你得给我时间把案情吃透。”

    “不让我见女儿,我坚决不拉倒!”她扔下一句话离开了。

    经找办案人员了解,她与丈夫离婚前住在城市的远郊,她的丈夫经常外出打工,她带着女儿在家守着公婆。一个偶然的机会她染上毒品,且吸食成瘾,后被强制戒毒3个月,为此,丈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将4岁的女儿判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女儿的权利。

    去年,在法院执行完离婚判决书规定的财产内容后,女方强烈要求法院协助其执行探望女儿的权利。而此时,孩子的父亲已到外地打工,孩子跟随其奶奶生活,奶奶担心孩子受到女方的不良影响,任凭法院领导和执行人员解释和劝说,就是不让孩子的母亲探望女儿。女方因思念女儿心切,失去了理志,多次到法院执行局吵闹,甚至坐到执行人员办公室不走。

    我听了执行人员的汇报,觉得这件案子非常棘手。

   《婚姻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人子女、直接抚养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在这一案件中,孩子的父亲等人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中止孩子母亲探望权的请求,且孩子的母亲吸食毒品已经过戒毒治疗,没有发现有新的不宜行使探望权的事由,孩子的奶奶拒绝探望于法无据,显然不妥。但是,若法院执行措施过激,不仅效果不好,还可能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进退两难之际,我经常使用的摄像机提醒了我,使该案的执行思路辖然开朗,视频探望虽然不能实现探望权利的全部,也能解决一时相思之苦。

    于是,我同执行法官商量,让执行局女书记员化些时间尽量与孩子和孩子的奶奶沟通,取得老人的同意和孩子的信任。

    经过努力,孩子奶奶同意了我的想法。

    在一个明媚的早上,我们怀着温馨的感觉,带着孩子喜爱的礼物,驶过春天的田野,来到老人的家里。书记员帮孩子穿上新衣、梳好头,扎上鲜花,孩子喜气洋洋。然后,书记员讲故事、教跳绳、做游戏,当孩子玩的兴高采烈时,我打开了摄像机:

    书记员:圆圆(化名),这积木真好玩,我们用它做个房子好吧。

    圆圆:好,我要做一个好大的房子。

    书记员:房子让谁住呀?

    圆圆:要爷爷、奶奶住,还让爸爸住。

    书记员:想妈妈吗?

    圆圆:阿姨,妈妈在哪呀,我想见妈妈。

    书记员:阿姨经常与妈妈在一起,她也想你,你给妈妈带个礼物好吧。

    圆圆:阿姨,你把这巧克力带给妈妈吧,妈妈最爱吃巧克力了。

    ……

    过了几天,孩子的母亲又来到法院要求见女儿。我将她请到法院的视频室,将事先刻好的光盘放入了播放器。

    那个她曾经生活的农家小园和她天真烂漫的女儿出现在她的眼前。

    她坐在视频室的最前排,母爱的天性与孩子的视频一起上演。

    当十多分钟的视频结束、我把那张光盘和孩子给她的礼物交给她时,她的两眼仍死死地盯住白白的屏幕,眼泪淹没了视线。

    此后,她又来过法院几次,但没了大吵大闹,还通过执行人员给孩子送许多新衣服和孩子爱吃的零食。孩子的奶奶也被法院的举动和女方的母爱真情所折服,最终同意了孩子母亲到家里探望女儿。

    案件得到了顺利执行,爱不再残缺。

责任编辑: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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